【光明日报】以健康公平竞争促进共同发展
欧盟中国商会日前在布鲁塞尔强调,欧委会如果实施《外国补贴条例草案》,将极有可能对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所有外国企业在欧日常运营、参与市场并购和公开采购招标带来更多的政策困难和阻碍,尤其是在当前各国普遍遭遇新冠疫情严重冲击,全球整体经济复苏和振兴乏力的情况下,《草案》对国际经济、金融和贸易的顺利发展和企业间健康、公平竞争十分不利。
欧盟今年5月出台的《草案》是基于2020年6月发布的《外国补贴白皮书》,旨在使用新的法律工具因应外国政府补贴对欧盟单一市场的冲击。《草案》规定,欧委会有权调查非欧盟国家公共当局给予在欧盟参与经济活动公司获益的财政资助。《草案》看起来冠冕堂皇,似乎客观公正,实际上却不然。首先,《草案》对“第三国”定义采取了扩大解释的方式,其范围不仅包括中央政府和其他各级政府机关,还包括了外国公共机构,以及行为可归因于第三国的任何私人实体,即要求该等主体提供补贴的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其次,要求其所规制的外国政府补贴对在欧盟市场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给予了一定的利益。若政府提供财政资助的行为符合市场规律,与相同条件下私营投资者的行为相吻合,将不被视为外国政府补贴;第三,《草案》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将所有中国国有企业视为同一集团,并以此计算营业总额,以判断是否满足新审查制度的申报标准,但新的审查制度下是否会呈现出上述类似倾向有待谨慎关注。
欧盟中国商会的专业人士指出,欧委会的《草案》缺乏法律确定性。例如将外国补贴发放主体的定义范围扩大至可归属于第三国的外国公共及私营实体,但没有对归属的定义做进一步详细的解释。因此,国有企业可能直接被认定为补贴发放主体。《草案》中规定的500万欧元的补贴豁免门槛仍然偏低,没有考虑到不同行业和交易的特殊性。此外,新规则不应按照《草案》所建议的对补贴调查的追溯期适用长达10年,因为这将违反法律不追溯的原则。
有关专业人士分析认为,如果该《草案》付诸实施,可能会给在欧外国企业造成歧视性待遇。例如在补贴的申报义务上,外国企业必须收集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在所有第三国收到的补贴信息并加以申报,给外国企业增加了额外负担与成本。反观欧盟企业在接收欧盟国家援助方面则不受类似义务的约束。另外,在审查时长上,相较于欧洲本土企业,外国公司参与公共采购的审查程序约需要260天。冗长的调查过程以及最终结果的不确定性使外国企业在参与公共采购的竞标中处于不利地位。
欧盟中国商会会长徐海峰介绍说,2018 年8 月在布鲁塞尔注册成立的欧盟中国商会旨在进一步促进中国对欧经贸合作,为在欧中企争取更好营商环境,创造更多中欧经贸合作机会。目前商会会员单位近70 家,代表近1000家在欧中资企业,覆盖主要欧盟成员国。
徐海峰强调,欧盟机构引入和采用的任何政策工具应确保对商业实体的法律确定性,并保证市场的开放和公平。政策工具应避免对外国企业产生歧视性影响,避免通过向欧盟本土企业在收购交易或公共采购过程中提供不平等的便利而造成新的扭曲。欧盟中国商会日前针对《外国补贴条例草案》向欧委会公开提交了全面和详细的的反馈意见,希望这些建议和意见有助于欧盟决策机构制定出更加合理和完善的政策。去年9月,欧盟中国商会参对欧盟的外国补贴《白皮书公开咨询》后,中方提出的部分建议得到了欧委会的关注和考虑,并部分反映在该《草案》中。
徐海峰表示,欧盟中国商会广大中资企业成员长期深耕欧洲,为欧盟经济增长做出了极大的贡献。欧盟中国商会希望欧洲市场能够继续保持开放、竞争和公平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