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知》| 欧委会发布外国政府补贴立法倡议
编者按:5月5日,欧委会发布了针对外国政府补贴的立法倡议,将开启为期8周的反馈意见征集;同日,欧委会宣布升级欧盟工业战略,减少在战略性产品上对外国供应商(包括中国)的依赖。本期欧盟中国商会《周·知》将重点关注欧委会针对外国政府补贴立法倡议出台背景、核心内容和简要影响分析。感谢阅读,订阅请致信info@ccceu.eu。祝周末愉快!
注:下文不代表商会立场。全文约2800字,阅读时长约7分钟。
01 背景
2020年6月,欧委会发布了外国政府“白皮书”,提出为应对“外国补贴对欧盟单一市场的扭曲性影响”,拟动用一揽子政策工具,在单一市场内外国政府补贴、企业并购和公共采购等三大领域加强监管,随后欧委会启动了系列公共咨询。
欧委会说公共咨询结果显示,几乎所有成员国赞成对外国政府补贴采取立法行动,但在支持和调整程度上有差别,个别成员国认为没必要新立法;欧盟外利益攸关方则大多持反对立场。
今年5月5日,欧委会发布了针对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该草案引入三种工具,包括两种基于申报和一种依职权调查工具。在并购(包括合营企业)中,当目标公司在欧盟收入达5亿欧元(6亿美元或39亿人民币),且过去3年外国补贴总额达5千万欧元;以及当受外国补贴企业参与欧盟公共采购合同价值超过2.5亿欧元时,这两种情况强制申报;在并购和公共采购中低于申报标准的,欧委会可启动依职权调查,外国补贴不超500万欧元的被认为不会扭曲内部市场。
下一步,欧洲议会和欧盟成员国将讨论该草案。草案还将开启8周的反馈意见征集。如果通过,新法规将适用于全欧盟。整个过程可能耗时1至数年,在5日举行的记者会上,欧委会主管数字化与公平竞争的执行副主席韦斯塔格说希望欧洲议会和成员国意识到“紧迫性”,加快立法进程。
02 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65页,前15页为解释说明;条例文本共33页,包括七个章节共48项条款;后17页为立法财政声明,和预算相关。
在解释说明部分,欧委会提到截至2017年,欧盟28国(包括现已脱欧的英国)吸收全球约三分之一投资存量,吸引10万家外国企业驻扎,涉及1600万员工。目前欧盟还没有针对外国政府补贴的具体法规,存在监管“缺口”。对此,欧委会提出四种方式:1)维持现状不变 2)发布指导纲要加强监管 3)修订现行法律 4)立新法。评估认为2)和3)效力不大,主要考虑立新法,并主要考虑调查路径、职属范围、触发调查标准、评估标准、权衡测试和救济措施等。
如果新法施行,欧委会预估将约需145个全职岗位处理,2021-2027年行政支出约为9千万欧元,包括人力资源成本、相关IT设施、咨询及其他支出等。
03 条例文本核心内容
对外国补贴,欧委会使用“财政资助”(financial contributions)概念,如果第三国财政资助使在内部市场从事经济活动的经营者受益,即存在外国政府补贴。
财政资助
“财政资助”定义非常宽泛,包括:i) 资金或负债转让(如注资、拨款、贷款、贷款担保、财政鼓励、扣除营业亏损、公共财政负担补偿、债务减免、债转股或重新安排);ii)上述应得收入;或iii)提供或采购货物和服务。
第三国
包括:i) 中央政府和其他各级政府机关;ii) 外国公共实体;或iii) 其行为可归因于第三国的任何私人实体。
评估内部市场是否扭曲的指标(非完全名单)
(a) 补贴数额 (b) 补贴性质 (c) 该企业和有关市场情况 (d) 有关企业在内部市场上的经济活动水平 (e) 外国补贴的目的和条件以及在内部市场的使用情况。如果一项外国补贴在任何连续的三个财政年度期间总金额低于500万欧元,则不可能扭曲内部市场。
最可能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类型包括:
(1)给濒临倒闭企业的补贴,除非该企业有能长期生存的重组计划并有大量自有资金
(2)对企业债务或负债的无限制担保
(3)直接促进合并的补贴
(4)补贴使企业能够提交不适当的有利的投标
权衡测试
委员会应在必要时权衡外国补贴对内部市场扭曲的负面和积极影响;在决定承诺和救济措施时,欧委会应权衡消极和积极影响及承诺和救济措施的性质和水平。
承诺和救济措施
欧委会可接受承诺和救济措施,其不完全清单为:
(a)获得使用基础设施的机会
(b)减少产能或市场存在
(c)不进行某些投资
(d)发放资产的许可证。
(e)以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的条件许可在外国补贴帮助下获得或开发的资产
(f)公布研发成果
(g)剥离资产
(h)取消合并
(i)偿还外国补贴及利息
依职权审查
欧委会将有权自行审查低于申报标准的有关外国政府补贴相关信息,分初步审查和深入调查两个部分。初步审查期间,欧委会可要求提供信息并在欧盟内部和欧盟外展开调查。如果有充分迹象表明经营者获得具有扭曲效果的外国政府补贴,则将将启动深入调查。深入调查期间,欧委会将要求提供更多信息,如果发现外国政府补贴扭曲了内部市场,欧委会可能施加救济措施或接受承诺。
欧盟内外现场检查
草案说,欧委会可向公司、欧盟成员国和第三国发送信息请求,如果公司和第三国政府同意,欧委会将有权在欧盟和欧盟以外的地区现场检查。
罚款
提供不正确、不完整或误导性信息的经营者可被处以最高占其全球范围内总营业额1%的罚款,还须定期支付不超过日均全球范围内总营业额5%的罚款。
并购(包括合营企业)
如果控制权发生以下变化,(a) 两个或多个以前独立的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合并。(b)通过购买证券或资产、合同或通过任何其他方式,获得企业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控制。(3) 建立合营企业。
同时达到以下标准时,则需申报:
任意一家公司(目标公司或参与合并的其中一家公司,如果是合营企业,则为合营企业或其任一母公司)在欧盟成立,并且在欧盟产生的总营业额至少为5亿欧元。
相关经营者或(如属合资本企业)合营企业本身及其母公司过去三年获第三国财政资助总额超5000万欧元。
不履行申报或违反条例规定对已申报(但尚未结束审查的)实施交易的公司,可能被处罚款最高达全球范围内总营业额10%,提供错误或误导信息罚款额最高为1%。
欧委会审查时间为25个工作日;如果启动深入调查,将延长90个工作日;如果相关经营者提出承诺,将进一步延长15个工作日。
公共采购
如果公司收到非欧盟政府的财政资助并参与欧盟公共采购,且采购合同价值超过2.5亿欧元时,则触发强制申报门槛,和在并购(或合营企业)申报不同的是,公司须向作为合同方公共机构提供相关信息,而公共机构须将相关信息告知欧委会。
在涉及公共采购的外国补贴调查时,欧委会初步审查时间为60天,深入调查时间为200天。
过渡规定
草案列出了四种过渡规定:
(1)条例适用于前十年内给予的外国补贴,且在适用之日后扭曲了内部市场的情况。
(2)适用于前三年内授予的外国财政资助
(3)条例不适用于适用之日生效前签订协议、宣布公开招标或获得控股权的并购(或合营企业)。
(4)条例不适用于在适用之日前启动的公共采购程序。
04 影响分析
霍金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
一旦该法规草案正式颁布并生效,中国公司将面临在欧盟内部或与欧盟开展业务的另一个障碍,收购欧盟目标公司将变得更加困难,公共采购履行通知义务实际上也可能成为在欧盟中标的重要障碍。欧盟公司也将受影响,比如由于与欧盟公司设立合营企业可能触发额外通知义务,欧盟公司吸引力可能减弱;该法规草案也适用于欧盟公司。如果收到非欧盟政府的特定税收优惠,也可能受到约束。
高伟绅律师事务所
申报义务将增加公司行政负担,可能对相关商业交易交割时间表增添更多不确定性。新增申报制度在实践与程序方面与《欧盟并购交易反垄断审查条例》如何相互作用及影响尚不明确。从非欧盟成员国获得财政补贴的投资者(如中国公司),在做投资决定或提出投标申请前,必对潜在交易或投标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详细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