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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知》| 中欧投资协定部分文本发布,蕴含哪些重要信息?

来源:欧盟中国商会| 发布时间:202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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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1月22日,欧委会贸易总司发布中欧投资协定文本中大部分内容,包括序言、六大章节及附件共十个文档。欧委会特别指出,公众对协定关注度日渐升高,但此次发布的协定文本内容仅供参考,后期可能因技术或法律审核继续修订,协定最终结构(比如编号、顺序或标题等)也可能调整。此次发布的协定文本尚不完整,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在内的重要附件或将在2月发布。本期《周·知》梳理已出炉的协定文本内容和欧方文件,提炼其重要信息,以供参考。感谢阅读,订阅中英双语版请致信info@ccceu.eu或给公众号留言,祝您周末愉快!

据欧委会发布的协定文本,中欧投资协定主要有序言和六大章节内容,分别为:目标和一般定义、投资自由化、监管框架、投资和可持续发展、争端解决及机制和最终条款,此外还有多个附件。目前已发布附件包括第三章“监管框架”下的“补贴透明度”、第五章“争端解决”下“国与国争端解决程序规则”,而同章节下的“国与国争端仲裁法庭成员和调解员行为守则”附件已发布但没有内容,被注“仍在讨论中”;此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方面附件也尚未发布。欧委会提到,将于2月发布协定其他附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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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自欧委会贸易总司

1. 序言:协定制定考虑中欧交往和国际承诺

序言部分较为简略,约一页纸内容,主要谈及中欧投资协定的背景和国际承诺,比如中欧交往的三件大事:1975年建交、1985年中欧《贸易与经济合作协定》和2003年升级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此外还提到2007年设立的中欧经贸高层对话机制,双方在《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下的国际承诺。

在经贸问题上,双方强调在“开放、对等和互利基础上建立经济关系,确保不歧视、公平竞争环境、透明度及可预测和基于规则的投资环境”;和协定内容相关,序言提到要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加强其经济、贸易和投资关系,支持以高度保护环境和劳工权利方式促进投资,此外还提到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投资透明度和WTO下的权利义务等。

 序言部分没有提及中欧近年双边文件,包括2019年争议较大的《欧中战略展望》(里面涉及中国三大定位包括“制度性对手”),但涉及欧盟经贸政策中推行的一些准则如“对等” (reciprocity)。

2. 协定对近30个概念加以定义

第一章“目标和一般定义”篇幅不长,约四页纸内容涉及协定两大目标和近30个概念定义。两大目标简而言之一是重申自贸组织承诺,促进双向投资自由化;二是加强境内监管以实现诸如保障公共卫生、社会服务、应对气候变化、消费者保护、隐私和数据保护、促进保护文化多样性等合法政策目标。在一般定义中协定对约26个概念进行定义,不仅包括如“商业考虑”、“经济活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政府采购”、“自然人”和“子公司”等贸易协定中较常见概念,也涉及多个具体到行业概念如“飞机维修和保养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的销售和营销”,“计算机预订系统(CRS)服务”和“地面处理服务”。

3.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有望2月发布

第二章“投资自由化”是各方最关注的包括市场准入的领域。这部分长达12页共7大条款包括“适用范围”、“市场准入”、“业绩要求”(覆盖实体之定义、范围、非歧视性待遇和商业考虑因素和透明度;监管机构公正性、不歧视和独立性)、“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自然人出于商业目的的入境和临时逗留、透明度)”以及“不合标准的措施和例外情况”。在市场准入部分,中欧投资协定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中欧双方都承诺了较高标准,中方首次对包括服务业在内的所有行业以负面清单的形式作出承诺。以下截图是协定文本中在条款2“市场准入”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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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自欧委会中欧投资协定发布文本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将以附件形式出现,但此次欧委会没有发布,官网页面中注明“将于2月份发布剩余附件”。

4. 中国对欧开放力度“前所未有”

在中欧投资协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附件发布前,可参考2020年12月30日欧委会《欧中全面投资协定——原则性协定》《欧中全面投资协定主要内容》《欧中全面投资协定问答》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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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自欧盟委员会

在此前发布文件中,欧盟方面高度肯定中方在制造业领域作出全面承诺,在该领域仅包含非常有限的例外条款(特别在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欧盟对华直接投资中大约一半集中在制造业(如运输和电信设备、化工、医疗设备等),因此中国在制造业领域的开放备受欧方关注。欧方认为中国在制造业领域雄心程度“与欧盟开放程度相匹配”,中国深远承诺是“前所未有的”,且未对其他任何经贸伙伴承诺过。在另一欧洲对华投资的重头——汽车领域,中国同意移除并逐步取消合资企业要求,同时还承诺对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准入。欧方文件显示,中国对欧投资开放还在更多领域,比如健康(民营医院)方面,中国将取消对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和深圳等中国主要城市民营医院合资要求;在研发(生物资源)方面,中国此前从未承诺开放生物资源研发领域外国投资。在中欧投资协定中,中国同意不采取新限制措施,并在未来可能情况下,对欧盟企业解除现有限制;在通讯/云服务方面,中国已同意取消对云服务的投资禁令。该领域将对欧盟投资者开放,但股本上限为50%;在计算机服务领域,中国同意缩小计算机服务市场准入限制,此外将引入“技术中立”条款,确保对电信增值服务施加的股本上限不会应用于其他在线服务如金融、物流、医疗等。其他开放还涉及国际海运、航空运输、商业服务、环保服务和建筑服务等等。中国已颁布全国版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准入限制为33条;针对各自贸区颁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负面清单》,2020年版准入限制为30条;2020年12月31日,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完成后第二天,发改委和商务部又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版负面清单,准入限制为27条。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贸易室副主任苏庆义指出,以负面清单做参照,在中国已有负面清单已经或计划放开的准入限制外,中欧投资协定准入开放力度更大。欧盟委员会贸易总司司长萨宾•韦恩德Sabine Weyand 1月17日在“贸易谈话”播客节目中提到,由于世贸组织中没有关于制造业投资的最惠国承诺,中欧投资协定中关于制造业方面开放承诺将由欧盟投资者独享。但中国在服务业领域,无论是金融服务还是研发等所作出的市场准入承诺,是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所以中欧投资协定这部分规则也会使其他国家从中受益,使协定超越欧盟和中国的双边关系。从这一点看,协定带来的全球意义将惠及其他国家对华投资,进一步促进中国改革开放。

5. 欧盟对中国投资市场准入

欧盟市场本身开放程度较高,但也存在“大门开,小门闭”的情况,在特定领域仍有一些法律限制因素。去年10月11日,《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条例》明确成员国可以合法阻止涉及关键基础设施、技术、原材料和敏感信息等方面外资收购,或导致部分成员国引入新外商投资审查制度或者扩大现有制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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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自欧洲对外关系委员会ECFR

据欧洲对外关系委员会(The European 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 目前共15个欧盟成员国已有外资审查相关法规或机制,包括奥地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和西班牙;正在考虑相关措施的有比利时、捷克、爱尔兰、马耳他和瑞典5国;另有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爱沙尼亚、希腊、卢森堡和斯洛伐克7国还未设立。

据欧委会《条例》清单,外国投资以下领域可能受审查影响:关键技术和军民两用产品(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网络安全、航空航天、国防、能源储存、量子和核技术以及纳米技术和生物技术);关键基础设施(能源、运输、水利、卫生、通信、媒体、数据处理或存储、航空航天、国防、选举或金融基础设施和敏感设施,以及对使用该等基础设施至关重要的土地和房地产);关键材料的供应(包括能源及原材料)和粮食安全;敏感信息的获取(包括个人数据或控制该等信息的能力)以及媒体的自由和多元化。

中欧投资协定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附件文本还未发布,中欧投资协定与欧盟外国投资审查如何相互作用将有待进一步研判和观察。

6. 人员流动便利措施

此外,在投资自由化章节下,中欧同意采取便利中欧投资者措施。即人员流动方面,中欧投资协定将允许欧盟和中国企业管理人员和专家在对方市场工作,时间可达三年,不需劳动力市场测试或受到配额限制等,双方投资代表也可在前期投资考察期间自由访问(12个月中可访问90天)。

7. ”公平竞争”和“可持续发展”

中欧投资协定还有一大特点是纳入了“公平竞争”和“可持续发展”两大新议题。“公平竞争”主要涉及国有企业、强制技术转让、补贴透明度等内容,而“可持续发展”则涉及环境保护和劳工权益等,相对中国以往签署的投资协定属于新内容,主要体现在第三章“监管框架”和第四章“投资和可持续发展”中。值得一提的是,这两项内容似乎是近年欧盟对外开展贸易协议谈判的“议程设置”,比如欧盟和越南自贸协定中也涉及国有企业和补贴透明度等;而欧盟-加拿大自贸协定则在劳工和环境保护上达到较高标准。

回到中欧投资协定文本,协定第三章名为“监管框架”,长达12页,分国内法规、透明度和金融服务三部分。透明度方面涉及信息公开、一般透明度义务、公布信息、联络点和提供信息、审查和上诉、补贴透明度等8个条款;而金融服务则涉及审慎划分、有效和透明监管、 新金融服务、 特定例外情况、及结算及支付系统等7个条款。该节还有关于补贴透明度的附件。

关于国有企业,欧方表示中欧投资协定将试图规范国有企业行为,包括要求国有企业依据商业考虑采取行动,在购买和销售商品或服务时不得歧视。另外,中国还承担基于请求提供特定信息的义务,以评估企业的行为是否符合根据中欧投资协定应承担的义务。

欧盟近期寻求采取立法行动应对外国国有企业的“扭曲行为”,比如去年欧委会发布外国补贴“白皮书”,预计于今年提出相关立法倡议。针对中欧投资协定中关于国有企业方面条款和欧盟在外国补贴上立法行为,伦敦国王学院贸易法教授费德里科-奥蒂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中欧投资协定旨在推动中国在中国境内的补贴更加透明,而欧盟在白皮书中提出的针对外国政府补贴做法旨在限制影响欧盟境内的外国补贴。中国在欧企业应高度关注欧盟在外国补贴“白皮书”上的立法行动,在该框架下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协定第四章是“投资和可持续发展”,主要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环境保护、气候变化、劳工和解决差异的机制等内容。在与投资有关的环境问题和劳工问题上,设立了对话条款。“解决差异的机制”部分篇幅较长,涉及“协商”、“双方商定的解决办法”、“专家小组”、“报告和后续协商”和“程序的透明度”等众多条款 。其中,协定关于劳工的相关条款备受关注,欧洲议会议员近期也对此展开讨论。

8. 争端解决:先协商,再仲裁

协定第五章围绕争端解决机制,篇幅很长,共11页和23个条款,另外还有 “国与国争端解决程序规则”和“国与国争端仲裁法庭成员和调解员行为守则”(后称“行为守则”) 两个附件。此章节提到的争端解决思路是先行协商和调解解决问题,如无法解决,则成立仲裁小组。在仲裁小组方面制定了小组成员名单、仲裁小组的职能和职权范围、临时救济和透明度等规则。附件中“国与国之间争端解决的程序规则”涉及听证会、工作语言等具体规定,而“行为守则”方面内容则还是空白,欧委会注明“正在讨论中”。

协定最后一章为“机制和最终条款”,其中提到要设立“投资委员会”,由中欧经贸高层对话共同主持方,即欧委会副主席和中国国务院副总理级别官员主持。“投资委员会”用来确保中欧投资协定正常运行,监督和促进协定实施和应用,并就总体目标考虑进一步加强双边投资等。除“投资委员会”,中欧还将建立“投资工作组”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组”,进一步就投资和可持续发展方面议题加强交流。此外,协定签署后两年内,双方还将完成投资保护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方面谈判。双方共同目标是努力实现现代化的保护标准和争端解决方案,同时考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就多边投资法院相关工作。

9. 后续步骤

后续步骤上,继中欧投资协定正式文本公布后,中欧还需完成各自批准签署程序。根据《欧盟运行条约》,欧盟方面协定将被递交到欧洲议会,由欧洲议会国际贸易委员会先做出是否通过的决定,然后递交给议会全体大会表决通过。有专家认为,协定经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即可,这个程序可能耗时一年左右, 2022年左右双方可签署协定。

也有舆论指出,如果中欧投资协定在欧盟专属职权和成员国专属职权之间有交叉,被认定为“混合协议”的话,则还需成员国及地区议会批准。比如欧盟-加拿大自贸协定也曾在批准程序上引发争辩,最终因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内容被认定为“混合协议”,留待成员国和地区议会批准。2017年,欧盟-加拿大自贸协定临时适用,大部分内容生效,但全部内容需待所有成员国议会批准后才彻底生效。欧盟理事会资料显示,截至目前,15个成员国完成对欧加自贸协定的国内批准手续。

我们将持续关注中欧投资协定文本附件发布、相关审核、批准、签署及后续就投资保护和争端解决机制谈判等动态。

注:本文根据欧方英文资料整理,有关中文表述翻译自英文,有不严谨或疏漏错误之处,敬请见谅。本文不代表官方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