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中国商会向欧委会提交外国补贴白皮书反馈意见
商会呼吁欧盟减少外国企业发展壁垒,审视新制度工具是否“合法、合理或必要”
2020年9月24日,布鲁塞尔- 欧盟中国商会已向欧盟委员会(欧委会)正式提交对外国补贴“白皮书”反馈意见。商会认为,白皮书倡议的新法律工具或将为在欧发展或有意对欧投资非欧盟企业和中国企业带来法律和商业壁垒,呼吁欧委会慎重分析新制度工具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建议欧委会不推进立法程序。
欧盟中国商会会长周立红说,“白皮书建议创建一套针对非欧盟国家政府补贴的审查制度框架,这将直接影响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所有外国企业在欧盟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环境,引起商会严重关切。”
她说,“我们希望借欧委会公开征询意见的机会表达中国企业的担忧,希望欧盟慎重考虑中国企业意见,减少外国企业在欧发展的商业和投资壁垒,为外国公司包括中国公司提供公平、透明和非歧视的法律和市场环境。”
欧委会于6月17日发布外国政府补贴“白皮书”并公开征求意见,公共咨询截止时间为9月23日晚。白皮书说,为应对“外国补贴对欧盟单一市场的扭曲性影响”,拟动用一揽子政策工具,在单一市场内外国政府补贴、企业并购和公共采购等三大领域加强监管。
欧盟中国商会表示,欧盟单方面构建一套新制度工具应对外国政府补贴不存在欧盟法理基础,不符合欧盟在国际法下的承诺和义务,是不必要的。欧盟中国商会认为,增加新制度工具将一定程度导致欧盟法律规范重叠甚至冲突,增加欧盟内部市场经营企业或者外国企业进入欧盟市场负担及行政管理成本,造成欧盟营商环境和吸引投资法律的不确定性。此外,新政策工具涉嫌违反欧盟国际条约下的承诺和义务,尤其是世贸组织规定中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等。
欧盟中国商会认为,白皮书中描述的制度规则存在概念标准不明晰、不合理,程序权利不对等或者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等情况。这包括,白皮书中对“外国补贴”、“传导效应”和“实质影响”等一些关键概念的定义和适用标准并不明确,缺乏法律确定性,可赋予审查管理机关更大自由裁量权。
再有,白皮书规定被调查企业需提供有关补贴所有相关信息,相当于要求企业提交对自己“不利”证据,明显违背“不得强迫其自证其罪”的基本法律原则。
此外,白皮书提到,外国补贴最低审查门槛为非欧盟国家“连续三年授予企业20万欧元补贴”。欧盟中国商会认为,这种“一刀切”式门槛数额设定过低,忽略了“实质正义”。 如果立法,欧盟中国商会建议欧委会应区别不同行业不同交易规模等设立不同审查门槛,在外国补贴审查制度中采用“具体行业,具体分析”做法或者相对性的门槛标准。
欧盟中国商会认为欧委会还应适当考虑特殊时期中国企业对欧洲的支持,增设“祖父条款”。中国在欧部分投资项目发生在“欧债危机”后,彼时欧盟成员国处危难之中,邀请中国公司参股项目,给予很多优惠条件。欧盟若推行外国补贴审查应充分考虑“信赖利益”,增设“祖父条款”,给予这些项目豁免。
欧盟中国商会认同 “欧盟利益评估”,建议欧委会建立清晰审查考量要素清单和举证标准,评估中不仅考虑经济政策和利益,也将其他政策目标如环保、健康、就业和社会效应考虑在内。特别是许多中国公司在欧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已累计投入数百万欧元支持欧洲社会及公益事业发展,向多个教育、环保、社会救助公益项目捐助,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自欧委会发布白皮书后,欧盟中国商会组建了包括律师、企业代表和欧洲事务专家等在内的工作小组。7月,欧盟中国商会在中欧商业对话框架下举行闭门视频研讨会,邀请专家和会员单位代表就欧盟外国补贴白皮书核心内容及对中资经营活动潜在影响进行讨论。与此同时,商会向成员开展密集的问询和交流工作。
9月10日,欧盟中国商会与罗兰贝格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联合发布2020年建议报告《迅捷行动,共创未来》,指出中国在欧企业对欧盟营商环境评价略有下降,并向欧盟机构和成员国提出八条重点政策建议,其中包括建议欧盟对外国补贴“白皮书”及相关立法做好充分的可行性评估。
欧盟中国商会由中国银行(卢森堡)有限公司、中国三峡(欧洲)有限公司和中远海运(欧洲)有限公司发起,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在布鲁塞尔注册,旨在进一步促进中国对欧经贸活动,为在欧中企争取更好营商环境,创造更多经贸机会。目前商会会员单位近70 家,代表近1000家在欧中资企业,覆盖主要欧盟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