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税收政策
本文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欧盟使团经济商务处网站,发布时间为2017年6月13日,网址为:http://eu.mofcom.gov.cn/article/ddfg/g/201706/20170602591921.shtml。
1. 法律基础
欧委会制定和执行税收政策的法律基础源于《欧洲共同体条约》第93和94条。第93条规定,“在欧委会提出建议并经欧洲议会和经济社会委员会讨论后,理事会可批准就流转税、消费税和其他形式间接税进行协调的法规,只要该法规是保证内部市场建立和运行所必需的。”94条规定,“在欧委会提出建议并经欧洲议会和经济社会委员会讨论后,理事会可发布协调成员国和直接影响内部市场建立运行的指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 运行概况
《欧洲共同体条约》确立欧委会在贸易中财税中立原则,各成员国仍保留除关税外其他税收政策制定权和行使权,以保证各成员国主权和经济利益。1992年,为防止税收差异影响欧盟内部贸易流动,避免形成成员国之间贸易投资壁垒,欧委会统一欧盟增值税最低基本税率标准为15%,其中社会文化性质产品或服务最低税率为5%。这个税率只是目标性的,具体执行以成员国规定为主,且各成员国规定各异。目前,各成员国中卢森堡税率最低为15%,德国、西班牙为16%,而瑞典、丹麦税率高达25%。
2001年5月,欧盟出台了有关税收政策的基本文件《欧盟税收政策-未来的主要任务》(COM(2001)260)。该文件规定了欧委会的政策目标是打击有害税收竞争,消除成员国之间的税收障碍。欧委会不必对成员国的税收体制进行根本性调整,而只是在成员国无法单独解决问题、各国政策需要协调时才采取行动,协调领域包括公司税、增值税、消费税、机动车税及研发投资等,主要通过非约束性“政策文件”(Communication)方式实现。同时,欧委会加强对各国税制研究,促进成员国信息交换和提高税收政策透明度。总之,欧盟税收政策以各成员国之间税收协调和合作为主,同时保留一定程度税收竞争,各国在税收制度上差别仍将继续存在。
在2001年税收基本政策外,欧盟陆续在不同年份以通讯形式对各成员国税收领域政策提供交流与指导。欧盟强调,现存指令和条例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尊重欧盟条约的基本原则,即保证商品、人员、服务及资本自由流动,以非歧视性原则保证企业平等竞争条件等。
3. 里斯本条约与税收政策
里斯本条约第113条规定了欧委会的作用与功能。根据该条规定,欧委会拟提交的政策建议,须在咨询欧洲议会及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并根据特定法律程序全体一致通过后,才能提交欧盟理事会讨论批准。
里斯本条约第115条,规定了理事会发布指令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条约352条还允许欧盟理事会根据特定程序采取适当措施以实现条约设立的目标。
此外,根据113条、114条和115条相关原则,各成员国也批准了在税收领域成员国之间相互援助和合作的法规。
4. 中国与欧盟签署避免双重征税规定
目前,中国与欧盟大多数成员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